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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爱之名“绑架”子女的婚事,每个公民都享有婚姻自主权!
2023/03/09







一、基本案情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三、典型意义

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核心价值: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

婚姻自由可能在以下情况中被破坏:强迫婚姻、包办婚姻、重婚、骗婚、买卖婚姻、形式婚姻、童婚和同性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从公民权利和妇女权益的角度共同保障了中国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基本权利。儿童和青少年应当能够识别婚姻自由受到威胁的情况,认识到其中的危害以及可能产生的暴力,能够寻求帮助。认识家庭与婚育的形式与责任,理解婚姻自由及其相关人权问题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