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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愤怒就没正义”——浅析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
2022/06/15


近日,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6月10日凌晨,一家烧烤店内,一名男子靠近几名女子的餐桌,并触摸一名女子的背部,遭到该女子训斥,并将其推到一边。男子随即掌掴该女子,女子手持酒瓶反击,其同伴也上前帮忙,男子的同伴也上前加入冲突。随后有多名男子参与殴打,一名女子被拽到店外街道上,遭到多名男子持续踢打其头部、脸部,整个过程持续4分钟。


6月11日,9名涉案人员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警方初步查明,涉案人员中多人有前科劣迹。有前科劣迹的5名涉案人员,其前科多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

案件发生后,大量网友对打人者表达了强烈的愤慨,怀疑其为黑恶势力,纷纷表示应依法严厉惩处。

针对此案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我们特别邀请了我所陈勇律师进行解读分析。


律师普法



图片来自网络

1、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女方的行为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唐山烧烤店女事主被他人殴打一事,根据目前公开的视频资料显示,女子一方因被摸背部与该名男子发生口角,继而被该名男子及其朋友共计9人殴打。事件的起因比较明确是被寻衅滋事和骚扰,该女子在被掌掴之后,同行女子使用啤酒瓶击打男方后,女方被男子一方轮番施暴,致多名女子受伤。因此,律师认为,女子一方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不宜认定为互殴。


2、涉案人员如何定性?

依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按照治安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唐山烧烤店多名男子殴打多名女子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且案件影响极为恶劣;可以追究寻衅滋事罪。但目前因为女子一方的伤势情况尚未鉴定,若构成轻伤以上的,特别是重伤的,则按照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处罚)予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什么是择一重罪处罚呢?即男子一方的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涉案人员有前科背景如何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前科劣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五年内再犯罪的,则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不包括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而其他一般的违法行为会作为人民法院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根据目前新闻公开的资料显示,唐山烧烤店打人男子具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且部分发生在五年以内,符合累犯的条件。所以,该男子一方在量刑时会考虑从重处罚情节。当然,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还会考虑是否具有立功、自首、主动赔偿、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同时,唐山烧烤店男子打人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会较为审慎和细致,但不能说对案件结果造成不利影响。


4、唐山事件为何异地侦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我们也关注到案件是由河北省公安厅指定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办,唐山男子在烧烤店打人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群众极为愤怒,在当地也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所以,原属地公安机关不宜管辖,才依法指定管辖。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扫黑除恶、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管辖、异地用警的方式比较普遍,可以避免一系列“保护伞”起到作用。


法律是保护人民群众权益的堡垒,也是让施暴者付出代价的利剑,这群突破法律底线的施暴者,必将受到法律铁拳的重击。



资深律师:陈勇


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民进瑞安市基层委员会委员、社情民意中心主任,瑞安政协委员,温州政协特邀信息员。

201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执业多年以来,一直秉承以当事人为出发,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具有一般证券人员从业资格。

专业领域:公司、合同类业务。